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旺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上訴人 王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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