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 陳建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61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萬9,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