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1號
103年度選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全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峻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葉淑儀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