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孋娜 訴訟代理人 林慧哲 相對人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