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曹晏銘 被告 陳育祥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簡月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記載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乙○○、丙○○,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之被告欄下漏載法定代理人「乙○○」、「丙○○」及渠等之住所,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爰依職權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昭筠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