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旺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上訴人 王派富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萬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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