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竊盜犯行,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17日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