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8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8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漢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漢忠 │78年5月3日│79年4月15日│3,000,000元│││楊 李麗君 邱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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