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93號聲請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9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998│││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