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29號聲請人 蒙系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聰電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6年3月31日│11,760元│HA0000000│││司 吳子良 │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