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明人 周正容
譚贊麗 譚贊玲 譚亞梅 秦大碧 譚勇 譚毅 共同代理人 魏華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聲請書應經聲請人簽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前段、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正容、譚贊麗、譚贊玲、譚亞梅、秦大碧、譚勇、譚毅係大陸地區人民,為被繼承人 譚長恩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鎮○○路○段○○○號)之繼承人,有公證書可稽。爰依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之規定,檢具有關文件向鈞院為繼承之意思表示等語。
三、經查,據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元盛公證處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上載明聲請人譚贊麗、譚贊玲、譚亞梅、譚勇、譚毅係被繼承人譚長恩之姪子(女),周正容、秦大碧係被繼承人譚長恩之弟媳,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其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繼承,於法無據,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