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被告鍾佳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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