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訴訟代理人 曾永明 被告 張憲堃
李冠毅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