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20號聲請人 林瑞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陳淑瓊 │合作金庫商業│105年10月15日│36,000元│IK0000000││││銀行新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