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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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8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先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免職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