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