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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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致悅國際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人別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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