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2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7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零參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申請書、借據、設原個人
股金及借款總帳及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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