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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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9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