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吳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綺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對本院哪個強制執行程序,何日期所製作分配表不服?不服之範圍?如何刪除或變更?)。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本件起訴的法律依據及不服分配表的原因?並提出該不服之完整分配表)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