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柏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具狀表示變更為認罪答辯,並請求從輕量刑,因本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本院認就本案進行程序及量刑審酌等節,容有再行調查,並予公訴人、被告再為辯論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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