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