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被告 簡連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89,660元【計算式:(571.34+19×4230/10000+374)×公告現值29,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