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24號、第616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新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11號),本院合併審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共壹拾玖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附表ㄧ各編號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黃建章自民國111年4月初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吳帥明 」、「 唐伯虎 」、「閃電安」、「多喝水」、「糖醋」等人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建章擔任提款車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黃建章以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藉此造成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款項之流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吳慧娟 、 魏鴻宇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 李彥璋 、 趙秀文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羅鎮廷 、 曾珮琪 、 江靖元 、 邱靜雯 、 郭瑋羽 、 郭哲庭 、 蘇偉萍 、 曾民豪 、 徐訢慈 、 吳亭均 、 林敬庭 、 孫碧花 、 陳柏妤 、 林信惠 、 許嘉芸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1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起訴書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有移送併辦意旨書及偵查卷宗可參,本即為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之指訴內容(偵6024卷第35-38、65-68、77-79、105-106頁、偵6165卷一第199-203、281-283、325-329、341-347、369-375、401-405、423-435、441-443、455-457頁、偵6165卷二第5-13、27-33、83-91、113-123、171-172、217-220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提供之臉書對話截圖、匯款明細(偵6024卷第47、54-58、60-62、75、97、122頁、偵6165卷一第205、289-291、331、349-351、377、407、446、459-465、471-473頁、偵6165卷二第15、35-3
7、97、133-145、181、221頁)、附表二所示提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024卷第19-34頁、偵6165卷一第83-
89、93-99、103-109、113-121、125-140、143-151、155-1
73、177-185、189-195頁)、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提款地點提領現金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偵6024卷第13-17頁、偵6165卷一第23-43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9罪)。
(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帥明」、「唐伯虎」、「閃電安」、「多喝水」、「糖醋」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本案告訴人吳慧娟、魏鴻宇、羅鎮廷、 郭哲廷 、蘇偉萍、曾民豪、徐訢慈、吳亭均、林敬庭及被害人邱靜雯、林信惠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均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分多次提領情形,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就被告針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均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犯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犯罪目的均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各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依接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而計數,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審理時自白洗錢之犯行,依前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以此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造成損害,使詐欺集團主謀隱藏於後,復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而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去向,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被害人邱靜雯並向本院表示希望法院判重一點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供參(本院卷第95-96頁);然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並與到庭之告訴人曾民豪、吳亭均、許嘉芸、趙秀文及被害人林信惠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120頁,另被害人邱靜雯及告訴人郭哲廷、林敬庭均表示不克到庭致無從成立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供參【本院卷第95-96頁】,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則均未到庭致無從成立調解),告訴人趙秀文及被害人林信惠均表示希望給被告一個機會,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14頁)之量刑意見;並兼衡被告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相關構成要件之實施,尚非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之主要謀劃者,及被告於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擔任之角色、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金額、實際提領之款項金額等,暨酌被告之素行、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水電工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各次犯行時間之間隔相近、行為態樣、罪質類同、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至被告雖向本院請求緩刑(本院卷第115頁),惟其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不符合法定之緩刑要件,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查,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以屬於被告所有為限,是被告轉交上手之詐欺款項,既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供稱其並未因本案獲有報酬(本院卷第107頁),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其確實因本案犯罪而有所得或獲取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是不能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
(三)被告持附表二所示提款帳戶之提款卡14張,雖均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諭知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錦宗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星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入款項(新臺幣)人頭帳戶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吳慧娟111年4月15日16時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9時49分29,988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19時57分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9,988元)111年4月15日20時24分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9,988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0時12分49,985元華南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0時56分29,989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1時16分29,985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1時33分29,985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2李彥璋111年4月15日21時45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2時27分29,985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22時37分17,985元3趙秀文111年4月15日20時30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6日0時1分49,989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魏鴻宇111年4月15日19時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1時24分26,123元國 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21時37分49,986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21時39分49,256元111年4月16日1時37分29,986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1時52分29,988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5羅鎮廷111年4月15日21時40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1時40分49,989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21時46分42,123元6曾珮琪111年4月15日20時3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0時3分49,985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20時7分49,989元111年4月15日20時10分8,012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7江靖元111年4月15日17時50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38分15,123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邱靜雯(未提告)111年4月15日17時36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16分49,986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18時22分49,986元111年4月15日18時47分29,985元111年4月15日18時49分29,985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8時51分18,123元9郭瑋羽111年4月15日16時17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3分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3萬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郭哲廷111年4月15日18時14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41分13,023元郵局00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蘇偉萍111年4月15日16時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6時50分49,983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16時54分16,336元111年4月15日16時57分8,910元111年4月15日17時36分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3萬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7時54分29,985元111年4月15日17時57分10,970元12曾民豪111年4月15日16時6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6時54分28,123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徐訢慈111年4月15日18時21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9時10分99,989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15日21時15分3萬元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21時17分3萬元111年4月15日21時32分29,985元111年4月15日21時50分3萬元14吳亭均111年4月15日21時6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1時43分49,985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4月15日21時50分10,123元15林敬庭111年4月15日16時9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1時53分9,015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孫碧花(未提告)111年4月15日21時24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21時27分10,256元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陳柏妤111年4月13日18時22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17分19,985元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林信惠(未提告111年4月15日16時36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18分49,985元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4月15日18時19分49,987元19許嘉芸111年4月14日20時17分解除分期付款111年4月15日18時38分20,123元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編號提款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告訴人/被害人1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1時31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信義郵局)60,000元吳慧娟111年4月16日1時39分30,000元魏鴻宇111年4月16日2時8分29,000元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2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23時32分48,000元李彥璋111年4月15日21時54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60,000元羅鎮廷111年4月15日21時56分32,000元3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0時7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信義郵局)50,000元趙秀文111年4月16日0時34分30,000元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4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9時54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55,000元吳慧娟111年4月15日20時1分29,000元111年4月15日20時14分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廟口)18,005元曾珮琪5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9時3分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極緻)20,005元江靖元邱靜雯111年4月15日19時4分20,005元111年4月15日19時6分5,005元6郵局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8時23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6萬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60,00元)郭瑋羽111年4月15日18時24分5,000元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111年4月15日18時25分45,000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45,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59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行內無人銀行)10,005元郭哲廷111年4月15日19時2分3,005元111年4月15日19時44分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廟口)11,005元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0時18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二信信義分社)20,005元吳慧娟111年4月16日0時20分20,005元111年4月16日0時20分10,005元8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6日1時6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一信信二路分社)20,000元吳慧娟111年4月16日1時7分10,000元111年4月16日1時37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信義郵局)20,000元111年4月16日1時38分10,000元111年4月16日1時56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一信信二路分社)20,000元魏鴻宇111年4月16日1時57分10,000元9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6時54分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分行20,000元蘇偉萍曾民豪111年4月15日16時55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6時56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6時57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6時58分20,000元10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9時25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行內無人銀行)20,000元徐訢慈111年4月15日19時25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9時26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9時27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9時28分19,000元11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21時57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20,000元吳亭均林敬庭111年4月15日21時58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21時59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22時9,000元12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21時25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20,000元徐訢慈魏鴻宇孫碧花111年4月15日21時26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21時27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21時28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21時29分16,000元111年4月15日21時38分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廟口)20,000元徐訢慈111年4月15日21時39分10,000元13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8時28分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20,000元陳柏妤林信惠111年4月15日18時29分20,000元林信惠111年4月15日18時29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30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31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32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33分20,000元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111年4月15日18時34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34分10,000元111年4月15日19時1分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行內無人銀行)20,000元許嘉芸14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8時53分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分行20,000元邱靜雯111年4月15日18時54分20,000元111年4月15日18時54分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