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原告 林佳佑 被告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信宏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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