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楊本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忠蔡維 民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7,28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至於第1項後段請求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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