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茂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添順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通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9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