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他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205號原告 陳凰達 被告照會鐵材行(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李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柒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有所規定;而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又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南勞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上開判決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訴訟卷宗,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8,963元,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繳交關於資遣費、工資及提撥等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三分之二即667元,則依前述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30元(計算式:2,100元×30%=630元),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70元(計算式:2,100元-630元=1,470元)。又原告於訴訟程序中已預納裁判費1,433元,故原告應再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37元(計算式:1,470元-1,433元=37元),被告則應向本院繳納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630元。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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