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73號聲請人 范嘉吉 相對人雲鼎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除有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不以無資力為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68號裁定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5號裁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受有職業災害,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8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勞專調第107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