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代理人 吳君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以下為新臺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112年5月27日33,750元Y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