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蘭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4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佩霖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蘭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陳俊良臺灣銀行安南分行113年3月15日6,300元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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