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城小字第5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告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5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陸明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1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偉民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