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小字第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城小字第5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徐志青

被告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5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陸明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1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偉民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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