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4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鐘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