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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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林彰增
林 張秀松 林於龍林於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於賜 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