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廖吉松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恩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先位之訴第1項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2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