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聲請人 蔡佩玲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鳳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人×10份=2,15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記載投保單位「鼎佶企業有限公司」、投保薪資「38,200元」,於調解期日主張每月收入「27,000元」,於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記載每月收入「20,885元」。請確實陳報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列出總金額為何。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必要支出之金額,是否做修正。
六、請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
七、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八、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九、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一、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三、受扶養人許鳳珠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四、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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