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林彰增
張秀松 林於龍林 於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被告 林於賜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方興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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