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黃天庭 原告與被告 黃坤樟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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