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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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陳品橋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瑱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0.61%),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陳報同意或不同意,依法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46.95%),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6/9),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77.56%),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彰益文具行,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等情,有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彰益文具行證明、薪資明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是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0,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60,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未婚)父 陳彰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每月除領有4,000元殘障津貼外,無其他收入,名下土地2筆之財產總額為3,660元,債務人之母 陳鄭秀琴 於98年度無任何收入,名下亦無何財產,有不能維持生活而受債務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因收入有限,已協調由姑姑每月資助
8,000元,用以支應生活開銷等情,有戶籍謄本、陳彰杉與陳鄭秀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陳彰杉之身心障礙手冊、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等件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除自身開銷外,尚須與弟妹共同扶養父母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已加計第三人資助款8,000元)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父母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5,500元,雖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3,052元【9,829+《(6,834×2-4,000)÷3》=13,052】之標準,惟查債務人與家人名下並無自用住宅,每月尚須支出租金3,000元,且為清償債務已須由第三人資助用以補貼不足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參以債務人所列之各項開支,均屬必要,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延長清償期間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因收入不豐,須第三人資助始能兼顧更生方案之履行,倘日後第三人因故中斷資助,以債務人之收入狀況,家庭生活開支與父母之扶養費勢將全由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承擔,而認定更生方案允妥應以本院認可時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及健康狀況為審酌之基準,現階段債務人確實已竭力清償債務,展現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817,387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960,000元。││4、清償成數:52.82%││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萬泰商業銀行│221,191│12.17%│1,217│├──┼──────────┼─────┼─────┼────────┤│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8,563│3.77%│377│├──┼──────────┼─────┼─────┼────────┤│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1,962│10.56﹪│1,056│││├──┼──────────┼─────┼─────┼────────┤│四│玉山商業銀行│98,053│5.4﹪│540│├──┼──────────┼─────┼─────┼────────┤│五│花旗(台灣)商業銀行│231,954│12.76﹪│1,276│├──┼──────────┼─────┼─────┼────────┤│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50,788│35.81%│3,581│├──┼──────────┼─────┼─────┼────────┤│七│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33,964│7.37%│737│││公司││││├──┼──────────┼─────┼─────┼────────┤│八│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32,424│7.29%│729│││公司││││├──┼──────────┼─────┼─────┼────────┤│九│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88,488│4.87%│487│├──┴──────────┼─────┼─────┼────────┤│合計│1,817,387│100﹪│10,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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