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周群翔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