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一號
聲請人 李福林 即廣昇物流商行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馬傲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陸萬陸仟零玖拾伍元│AQ二二七八五八│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心│成分行│││日│├─┼─────────┼─────────┼─────────┼─────────┼─────────┤│2│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陸萬貳仟柒佰 陸拾伍 │AQ二二七八三五│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心│成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