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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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七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贍養費等訴訟,業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九號受理在案,因該相對人乙○○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五八七之三九號,經本院裁定移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應併由該管轄法院審理。爰依職權將本院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