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樓(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