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3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慧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757號,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慧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於起訴後向本院提出之書面自白(見本院易卷第2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