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朴小字第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戊○○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