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據兩造簽訂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書」第13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
規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約定者
,從其約定」,是兩造就借款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係設籍於臺北
縣新店市○○路○○號3樓,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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