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提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提審案件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提審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始行抗告(臺中監獄收狀日期),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提審法第四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