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5,000元。
二、提出為 吳麗英黃國書 還款之歷來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包含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黃鍾淑卿 全部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與配偶 吳寬一 近2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與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並應提出未經扣除三分之一之每月新資金額與證明
五、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七、說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公司之所得收入為何?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給付 吳秉恆 與黃鍾淑卿生活費之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扶養之親屬吳秉恆與黃鍾淑卿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提出黃國書除戶證明及黃國書之配偶與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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