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正淙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10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併就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表示意見)
  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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