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2號
原 告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浩宏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7,8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